用人单位一句“未审批”就能否认加班事实吗?保安、门卫等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劳动者,在岗时间长一定等于加班吗?高管具有较高的工作自主权正规实盘配资,必然无法主张加班费吗?这些问题受到广大劳动者的关注,在实践中也往往产生认知误区、引发争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法官结合相关案例对以上误区进行了澄清。
部分用人单位将加班审批制度异化为拒绝支付加班费的手段,审批制度存在明显滥用与失衡问题。一些单位加班审批流于形式,流程繁琐、审批滞后、门槛过高,即便劳动者实际完成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也会因流程未批完、审批未通过等原因否认加班事实,增加了劳动者举证难度。一起典型案例明确指出,非工作时间从事领导安排的工作事宜属于加班,强调加班审批是内部管理规范,不能凌驾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报酬权的基本原则之上,仅以“未审批”作为拒付加班费的依据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
对于保安、门卫、仓库值守等长时间在岗的岗位,存在大量待命时间和值守时间。这些在岗时间能否认定为加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依法审批且工资已含加班费的情况下,法院不予重复支持。例如,谢某入职一家保安公司担任消防中控员,其主张工作日延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该公司称双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已经履行行政审批手续,书面劳动合同对基本工资、休息天数有明确约定,如每月休息不足4天或存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则按照节假日综合加班支付加班费,公司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最终,谢某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该案判决纠正了“在岗即加班”的片面认知,针对消防中控、安保、库管等特殊岗位,如未履行行政审批,则按照标准工时制认定,需综合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性质、岗位特点、劳动强度等酌情认定加班工资,兼顾用人单位用工成本与劳动者合法权益。
企业高管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具有高度工作自主权,还能否主张加班工资?姚某在一家科技公司任总经理,其主张在职期间存在工作日延时、休息日加班,有打卡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该公司称,即使姚某在休息日加班,每月的工资也包括了加班费,其作为总经理审核所有员工考勤情况,考勤表均未显示其存在加班情形。法院认为,高管可自行支配工作时间,结合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包括周六日加班工资的约定,且姚某作为总经理在行使审批职权时并未对其不具有加班工资提出异议,姚某提交的关于偶尔微信回复、咨询及商务接待等视为加班的举证并不充分,因此驳回其关于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确立了高管加班的认定标准,高管的打卡记录、微信回复、商务接待等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事实正规实盘配资,需结合加班审批、工作必要性、单位安排等因素综合判断。高管群体并不必然无法主张加班工资,如有证据证明单位实际按照标准工时制进行管理并明确要求考勤打卡等,依法可以主张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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